眾所周知,在曳引式電梯中,對重是一個用來平衡轎廂重量的部件。雖然在井道中,對重與轎廂同時并交替上下運行,而為了保證人身安全,每臺電梯轎廂都必須裝有安全鉗,以防止其超速運行,對重則因其不載人,通常不必安裝安全鉗,但也有例外。
國標(biāo)GB7588-2003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(以下簡稱GB7588)第5條中有這樣的規(guī)定:5.5位于轎廂與對重(或平衡重)下部空間的防護;如果轎廂與對重(或平衡重)之下確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,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(yīng)按5,000N/m2載荷設(shè)計,且:將對重緩沖器安裝于(或平衡重運行區(qū)域下面是)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;或?qū)χ兀ɑ蚱胶庵兀┥涎b設(shè)安全鉗。
GB7588-2003版新增的第9、10條為“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”,其中一種就是在對重上加限速器和安全鉗。曳引式電梯的轎廂和對重是通過鋼絲繩;和其兩端的繩頭體(有的用巴氏合金,有的用楔形卡子),繩頭桿(包括螺桿和螺母),以及吊裝板(或盤)組裝成的懸掛機構(gòu)來承重的。
而這些環(huán)節(jié)中任何一項在特殊情況下斷裂時,轎廂和對重將失控成為自由落體下降。所以每臺電梯轎廂必須加裝安全鉗。見GB7588第9.8.1.1條。例如:美國帝國大廈有一臺電梯曾發(fā)生轎廂在44層時,懸掛機構(gòu)斷裂,其轎廂安全鉗起作用,把轎廂停在約4層處,保證了人身安全。
因為對重和轎廂的區(qū)別是對重中無乘客,所以可以把它分為3種情況來處理:
1、電梯底坑下面無進人的空間,此時懸掛機構(gòu)斷裂,對重成為自由落體下降,也只是砸壞了緩沖器和底坑,這些都可以修復(fù),不會造成人身事故。
2、電梯底坑下面有進人的空間,此時對重成自由落體下降,將砸壞了緩沖器、底坑以及其下面“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”。只要砸不到人,其它的都可以修復(fù)。
3、對重下面是進人空間的出入口,事情不怕一萬,就怕萬一。當(dāng)對重成自由落體下落時完全有可能砸在該空間進出的人身上,造成人身事故。所以對重(或平衡重)也應(yīng)設(shè)置僅能在其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。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(或者懸掛裝置發(fā)生9.8.3.1所述特殊情況下的斷裂時),安全鉗應(yīng)能通過加緊導(dǎo)軌而使對重(或平衡重)制停并保持靜止?fàn)顟B(tài)。這種情況下,對重加裝安全鉗來進行超速保護,使其根本不可能成自由落體下降是非常必要的,也是絕對能保證人身安全的。